铜仁市商务局2026年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铜仁市商务局2026年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 2026-03-24 17:11 字体:[]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严格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国务院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要求,坚持“依法行政、精准监管、基层减负”原则,控制检查频次和范围,杜绝多头重复检查,在保障监管效能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

二、工作目标

1.规范检查行为:结合市商务局权责清单行政检查事项,所有涉企检查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杜绝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

2.减轻基层负担:2026年市商务局继续参照市级各部门意见,市级商务部门原则上不组织跨部门联合检查,重点指导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开展联合抽查,避免基层企业重复迎检;

3.严控抽查比例:按企业信用风险分类设定抽查比率,整体抽查覆盖率不超过30%;

4.提升监管效能: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智慧监管”等方式,将日常监管全面纳入双随机执法检查,实现精准化、高效化监管。

三、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检查事项、依据、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无法定依据的检查事项一律取消;

2.分类抽查原则:根据各类企业数量不同,实施差异化比率抽查;

3.频次严控原则:市商务局独立开展检查,确需跨部门协同检查的,通过信息共享控制检查频次。市商务局对同一企业年度现场检查不超过2次,间隔不少于6个月;

4.柔性执法原则:优先采用提醒、指导、建议等方式,对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落实“首违不罚”;

5.重点检查领域:安全生产、市场秩序、依法经营、生态环保等法定监管领域,不扩大检查范围。

四、实施要求

1.计划管理:所有日常检查均纳入本计划,突发应急、投诉举报核查等特殊情况按规定,事后3个工作日内备案;

2.简化流程:推行“一表通查”“扫码入企”,检查结果实时上传监管平台,减少纸质材料;

3.结果公开:除涉密信息外,检查结果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4.禁止性规定: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严禁将检查频次与考核挂钩、严禁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强制到场、严禁向企业转嫁检查费用。

五、保障措施

1.组织保障:成立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牵头的检查协调小组,统筹推进计划落实,避免内部重复检查;

2.能力提升:根据工作实际,开展执法人员培训,重点强化精准监管、柔性执法能力;

3.监督问责:设立投诉举报渠道,对违规检查、超频次检查等行为严肃追责。



附件


铜仁市商务局2026年行政检查计划情况表



序号

单位名称

检查事项

法律依据(引原文)

检查频次(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规定开展的次数)

检查次数

是否可内部合并开展

是否可与外部合并开展

是否可以书面形式开展

合并后拟检查次数

可与XX事项合并开展

可与XX部门XX事项合并开展

1

市商务局

A.对汽车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供应商、经销商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每半年开展1次)

2

可与事项B合并开展



2

2

市商务局

B.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第三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2〕239号)第五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销售企业、交易市场的执法检查力度和频次,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商务、公安等部门要立足本部门职能,加强协同监管,对未按规定要求备案、报送相关交易信息、核对交易双方和车辆相关信息及凭证、使用临时行驶车号牌、申领机动车号牌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商务主管部门在试点示范等工作中予以限制,并可采取警示提醒、告诫约谈等方式处置;公安交管部门对违规企业办理转让登记的,不予单独签注管理、不予发放临时行驶车号牌。

(每半年开展1次)

2

可与事项A合并开展


3

市商务局

c.对成品油零售市场的监督检查

《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25年第4号)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开;对检查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当通报同级相关部门予以查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实施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二)就监督检查事项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三)查阅、复制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成品油经营企业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根据企业诚信经营、规范管理、依法纳税、服务质量、履行社会责任和日常监管等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经营企业划分信用状况等级,依法实施差异化监管。

(每季度开展1次)

4




4

4

市商务局

d.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十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治安状况、买卖伪造票证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处置。
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每半年开展1次)

2



2

5

市商务局

d.对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企业、售卡企业的监督检查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三条 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

(每半年开展1次)

2




2


合计




12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