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4-03-01 17:35 字体:[]

《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制定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法治政府建设,2019年4月,国务院出台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0年8月省政府依据国务院《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的《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开始实施。按照市委、市政府对法治政府建设的安排部署,市司法局依据国务院《条例》和贵州省《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铜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二、政策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工作部署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把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作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方面,明确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在此基础上,2019年4月,国务院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本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具体制度”。为此省政府制定了《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规定“各地各部门应当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本办法的相关配套实施制度”。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要求和部署,有必要制定我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方面的规定。

二是规范重大决策行为的需要。近年来,各级行政机关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不断完善,各级领导干部决策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与此同时,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比如在具体决策时听取群众意见不充分、有违公平竞争原则、决策不及时、甚至决策违法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政府公信力,有损营商环境,影响改革推进和经济社会发展。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有必要制定相应程序规定。

三、政策制定的意义

一是有助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规定》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为重要抓手,通过科学程序制度规范政府决策活动,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对加快建设诚信高效的法治政府有着不可或缺的现实意义。

二是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规定》通过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来提高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水平,减少决策失误,进而达到提高效率的效果。

三是有助于强化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规定》通过以制度促规范、以流程促优化、以监督堵漏洞,让行政决策权在阳光下运行,促使决策者科学依法行使权力。

四、政策制定的主要依据

(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三)《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

(四)《铜仁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和安全风险评估实施办法》。

五、政策起草制定过程

通过前期调研,以及我市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制定实际,参照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我局组织起草了本规定,前期经过两轮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范围为市政府部门及各区县政府,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共收到回复意见建议21条,基本予以采纳并对应修改,11月16日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讨论了《规定》(送审稿),会上相关部门提出了六个方面的意见建议,我局均在文本中进行了对应的调整修改和细化完善。

六、政策内容框架

为保持程序的一致性,《规定》参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及《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架构及主体内容,分为六章,共56条,包括总则、决策草案的形成、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决策执行与调整、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附则。

(一)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制定本规定的目的、依据、适用主体、党的领导、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以及相关单位的职责。

(二)第二章“决策草案的形成”,包括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四节,分别对草案起草过程中的四个环节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第三章“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包括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和决策公布和档案管理三节,在合法性审查中明确了合法性审查的主体、方式,特别提出涉及市场主体的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在集体讨论和决策公布中明确了最终决策程序及公布方式;新增档案管理一节,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的责任单位及归档所需材料。

(四)第四章“决策执行和调整”,此章没有分节,主要规定决策之后的执行、执行后的评估以及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决策的程序。

(五)第五章“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明确了决策的评估、检查、督导等主体以及落实规定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

(六)第六章“附则”,规定参照单位及原《铜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七、政策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关于决策主体范围。《规定》明确了决策主体是市、县(区)人民政府,并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部门、园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参照执行。

(二)关于决策事项范围。《规定》采取正反面列举的方式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要求决策机关在列举的事项范围内,根据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和职责权限,确定年度目录,并向社会公布,保证决策机关能够自主地、实事求是地确定目录,也便于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同时,也规定了决策事项的例外情形,对宏观财政政策、政府立法决策、信访决策、机关内部事项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三)关于决策启动。决策启动是源头,《规定》在参考上位法体例的基础上,将“决策启动”作为第二章“决策草案形成”的第一节,主要明确决策建议和确定对应的承办单位,并对决策建议的内容以及决策承办单位起草决策草案提出了具体要求。

(四)关于决策法定程序。决策法定程序包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五个环节,涉及市场主体的还应当增加公平竞争审查。

1.公众参与是民主决策的重要体现。《规定》要求,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具体方式方法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利益影响的范围和程度进行选择。特别对公开征求意见、听证、民意调查等方式作出了具体规定。

2.专家论证是科学决策的重要体现。《规定》要求,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开展咨询论证,并规定专家论证时应当遵循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具体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由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管理。

3.风险评估是防范决策风险、减少决策失误的重要举措,能够保证决策者在全面清醒认识决策负面影响的基础上进行决策。《规定》坚持风险可控作为决策标准,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决策机关委托的有关单位开展风险评估;经评估认为风险不可控的,不得决策,或者调整决策方案、确保风险可控后再行决策。

4.合法性审查是依法决策的重要保障。《规定》明确合法性审查为决策必经程序,规定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规定》还明确了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审查方式、审查期限和审查内容,规定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应当出具审查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作相应处理。

5.集体讨论决定是民主决策的重要内容。《规定》明确集体讨论决定为决策必经程序。集体讨论决定是民主集中制的体现,既强调决策事项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等法定形式审议讨论,又坚持首长负责制,规定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规定》还明确了集体讨论应当列席的单位和决策结论的对应处理程序等其他内容。

(五)关于决策的执行和调整。为了保证决策执行、及时发现决策偏差、提高决策纠错效果等,《规定》明确了对决策执行单位的要求,并明确在决策执行一段时间后要开展决策后评估,确定决策的实施效果,并以此为依据确定是否对决策进行调整。